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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无为市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4/7/1 7:24:28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4-06-15

市直有关学校,各中心学校、民办学校:

经研究,现将《无为市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无为市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4〕67号)和《芜湖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4年芜湖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芜教基〔2024〕3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大力促进教育公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招生入学行为,维护广大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有效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二、招生原则

1.坚持属地为主、分级管理。遵循“市级统筹、属地为主、区域联动、共同协作”的招生入学原则,市教育局统筹协调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各中心学校在所在地镇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区域内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2.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入学。实行公办学校依据审定地址相对就近划片招生、免试入学的办法,确保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属镇有公办学位。

3.坚持有序规范、阳光招生。巩固落实“公民同招”政策,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以及阳光分班方案、分班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规范招生程序,严肃执纪问责,确保招生平稳有序。

三、招生对象

1.小学阶段为年满6周岁(201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儿童、外来人员随迁子女。

2.初中阶段为小学毕业的本市户籍的学生、外来人员随迁子女。

四、招生办法

1.公办学校。各中心学校在属地镇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农村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中心学校统一管理,农村乡镇初中、小学原则上按行政区域和服务区范围招生,严禁因跨服务区范围招生出现大班额。无城城区初中、小学要严格按照划定的招生服务区范围招生,不得跨区域招生。城区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及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制定,城区镇属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由无城城区中心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无城城区中心校招生入学方案于7月1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其它学区招生入学方案于7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2.民办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计划另文公布。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直接录取,剩余的招生计划由芜湖市教育局统筹,可适当跨无为市域招生,但不得跨设区的市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市教育局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我市民办学校招生入学方案(招生简章)于7月1日前报市教育局民管办和基教股审查备案。

3.特殊群体入学。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相关政策的通知》(芜政办〔2014〕21号)的要求,按照芜湖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外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芜教基〔2015〕10号)办理,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家长需持学生及其父母的户籍和我市的居住证,向市教育局或居住证地址所在入学区域的公办学校提出就学申请,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加强随迁子女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断提升关爱服务水平。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困境儿童、留守儿童住宿。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

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国家、省和芜湖市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4.有序做好招生工作

(1)继续实施无城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科学引导广大家长为适龄学生提前做好入学准备。按照市政府办印发的《无为市住宅用房学位年限制度实施办法》要求,对无城城区义务教育招生红色预警学校实施“同一套住宅小学6年内、初中3年内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双胞胎、多孩除外,含转学)”制度。此项措施设立1年的过渡时限,2025年秋季实施。

(2)市教育局相关股室和学校负责做好户口和房产证等审核工作。户口和房产证等经审核后,原则上不得变动。

五、报名方式

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并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

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居住证、房产、疫苗接种、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全省各地中小学入学报名工作须通过“皖事通”上的“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统一入口开展。要积极使用“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或芜湖市自建的招生入学登记服务系统,2025年实现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全覆盖。

2024年,我市无城城区学校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幼升小、小升初)网上报名、审核、分配,为家长和学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具体报名时间、日程安排等相关事宜详见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1.压实工作责任。各中心学校和义务教育招生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组,制定招生入学办法,明确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执行好国家、省市普通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政策,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对于招生工作中发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化解,认真做好群众的信访工作。

2.规范招生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各校一律不得招收择校生、借读生,杜绝因择校出现大班额现象。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小学可以适当放宽入学年龄,但截至2024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各校不得超班额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学生,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公告办法、流程和入学年龄的截止时间。要做好引导工作,不鼓励不足龄儿童入学,不足龄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各校严格学籍管理规定和严格执行“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

3.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各中心学校和义务教育招生学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要按照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部署要求,进一步细化招生工作责任清单,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学校因违规招生被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核减招生计划,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拒不执行改正的,依法依规处罚,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违规接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市教育局将加大对招生过程的监督检查,并继续将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纳入对中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考核之中。

4.依法保障入学。各义务教育教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认真贯彻落实《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县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2018〕47号)精神,落实好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行政村(社区)核实后,报所在地中心校备案,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中心学校要配合属地镇政府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广泛宣传引导。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事关千家万户,各校要高度重视招生政策宣传工作。发挥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作用,我市2024年继续落实“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政策。各校要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学招生入学政策,确保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政策内容。各义务教育学校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考试招生的政策。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家喻户晓。各中心学校设立咨询电话(具体见附件)。

教育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0553—6330757(无为市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0553—6340693(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

七、附则

未尽事宜,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各中心学校义务教育招生咨询电话

学校

联系电话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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