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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布10例市场监管领域免罚典型案例涉及超市、公司、学校等凤凰网江西

日期:2023/8/30 14:51:15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2-11-23

近年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突出执法为民理念,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坚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化、法治化,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明执法。截至2022年10月底,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已对6404件案件适用免罚清单,共免除当事人罚款约6093万元。11月22日,该局发布了2022年度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10个免罚、减罚、免予强制的典型案例。

瑞昌市某超市销售不符合规定食品不予处罚案

2022年4月,举报人郑某向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举报某超市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并要求获得举报奖励。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芝麻饼,外包装标签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了标注,涉案产品标签上比食品安全标签标准多标注了“配料:烘烤类糕点”,而烘烤类糕点应属于食品类别。当事人于2022年2月26日以4元/包的价格采购该批芝麻饼10包,以5元/包的价格销售了8包。执法人员调查时,当事人已主动下架剩余芝麻饼2包,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生产厂家。当事人对涉案芝麻饼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了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建立了进销货台账。

当事人经营的芝麻饼的配料标为种类,属于不规范标注,该标签的错误与食品安全没有关联,不影响食品安全。瑞昌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免罚清单适用条件,遂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并依照法定程序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举报人郑某。郑某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被裁定为不予受理。

本案中,超市严格履行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因此,依法获得免罚,还可避免了职业举报人的恶意索赔和无端诉累。由此可见,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南昌市某批发经营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椒不予处罚案

2022年年初,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某批发经营户销售的小米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资料显示,当事人直接从产地购进小米椒,进货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农产品产地证明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且提供了洪溯源电子追溯系统报备记录截图和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足以证明其不知道该小米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022年2月10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中的污染物限量不合格,其源头在于生产种植养殖环节,但食品经营者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法定义务。特别是作为食品批发经营户,销售量大、涉及面广,可能引起的食品安全风险更高,更应当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规范进货台账管理,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按要求严格履行进货验义务的经营者依法予以免罚,不仅体现了执法的力度和温度,更进一步地落实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提升了市场监管的效能和治理水平。

安福县某商户未明码标价不予处罚案

2022年5月,安福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对某商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对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称,因服务项目价格经常变动所以没有进行公示,但有向顾客口头说明收费标准。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价格提醒告诫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10天后,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书》。

当事人未按《价格法》规定公示服务项目及价格标准,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但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情节较轻,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行为完成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无违法所得,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022年8月26日,安福县市场监管局遂决定不予处罚,对当事人进行了诫勉教育。

免罚仅仅是免除行政处罚,企业仍应积极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危害影响。市场监管部门也应采用责令改正、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措施进行纠正教育,促进企业提高合规意识,开展守法经营。

樟树市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不予行政处罚案

2018年1月14日,某公司取得“御上”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消毒剂。2022年4月1日,当事人发布新产品“人参黄精鹿鞭精华液”,并将“御上®”商标使用于该产品外包装盒上,共印制该产品外包装盒1500个。至2022年6月25日被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获,当事人共生产“人参黄精鹿鞭精华液”955盒,并以4元/盒的价格将该产品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820元。案发后,当事人将剩余的该产品包装全部销毁,并于2022年6月28日重新申请第30类商品的“御上”商标。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及时销毁了剩余包装,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樟树市市场监管局遂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商标获得注册后,只有在商标有效期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商标注册人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并非商标为企业所注册,即为企业所专用,如自行扩展至企业生产的所有类别商品,可能构成商标使用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既要维护商标管理秩序,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但也要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根据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危害后果,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

靖安县某小学采购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不予处罚案

2022年5月,靖安县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某小学购进的生姜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标准规定的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在靖安县商城内菜农黄某处购进生姜16斤,每斤进价6元,进价总计96元,至案发止,所购进的生姜已全部使用完。当事人食堂管理员提供了生姜的进销货票据、菜农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采购的生姜数量较小,未造成明显社会影响;当事人进货时并不知道所购的生姜重金属超标,没有主观过错;当事人进货时留存了生姜的进销货票据、菜农的身份证复印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此外,农户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也不需要取得许可证,靖安县县城范围内农产品尚未实施批批检验上市(合格证)制度,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2022年8月1日,靖安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同时对菜农黄某涉嫌违法行为移送农业部门处理。

本案中,农户不可能向当事人提供涉案农产品的合格证及快速检验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也不应要求并查验农户的农产品合格证。尽管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但已经尽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如仍以未能提供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为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实属强人所难。

奉新县舒某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服装销售不予处罚案

2022年4月,奉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舒某涉嫌无照从事服装销售。经查,舒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4月21日租赁位于奉新县冯川镇光明路的店面从事服装销售,至4月28日,共计营业额3500元。执法人员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舒某当即歇业,并到登记机关提交了营业执照申请材料,于第二天就办理了营业执照。

当事人从事服装销售,为不需要取得许可的一般经营项目;无照经营持续时间为8天,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经责令改正后当即歇业,第二天即办理了营业执照。同时,经查询,当事人之前未办理过市场主体登记,亦未因无照经营受到过处罚。为此,奉新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该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即刻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免罚清单”的具体要求,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从而大大提高了监管执法效率,优化了法治营商环境。

抚州市个体工商户万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不予处罚案

2022年5月,抚州市个体工商户万某在外地批发市场,以45元/个的价格购进了10个卡通工具盒拖车,以90元/个的价格销售。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专利号:201830063950.8”“生产日期2022年1月23日”等内容。2022年6月,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万某经营场所检查发现,涉案的卡通工具盒拖车尚未销售,万某当场提供了产品进货凭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文件复印件。经查,涉案产品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018年8月31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但2021年1月15日因未缴专利年费而终止。

万某的行为,已构成《专利法》规定的“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但未造成违法后果,抚州市市场监管局遂对万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责令其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同时,将供应商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专利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也是经营者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有效手段。市场监管部门在专利执法中,既要积极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也要合理把握教育与处罚之间的平衡。特别是注重“免罚”与“不免责”相结合,加强对违法主体的宣传教育,通过责令改正、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措施进行纠正教育。

婺源县某超市未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7月,婺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超市货架角落里有5包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小零食),货值10余元。执法人员当即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并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超市负责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调取、复制了超市的进货台账和销售电子台账。经查,该超市货物由设在县城的公司总部统一配送,进、销货台账记录显示,被查获的5包预包装食品(小零食)自配送进场后一直未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25项“食品经营者未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予处罚的条件,应当不予罚款,但应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婺源县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不予罚款的处罚决定。

此案充分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在新形势下对市场主体的审慎、包容监管,既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又教育了当事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但是,为避免不合格产品(食品)、原材料再次流入市场,市场监管部门应先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并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没收后依法予以销毁。

赣州市章贡区某小吃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减轻处罚案

2022年8月,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某店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却在某外卖平台进行线上经营活动。经查,该店实际注册登记的主体名称为章贡区某小吃店,于2022年6月2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立案调查。再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6日租赁该场所用于炸鸡类食品生产经营,7月8日与某外卖平台签订《平台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协议》,7月12日开始通过该平台销售各类炸鸡食品,不进行线下销售。7月12日到2022年8月2日期间,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共计在网络平台销售各类炸鸡食品12801.02元,违法所得计12801.02元。当事人接受调查后积极整改,于年8月9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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