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5-02-16
近日,庐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当场支付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案情回顾:王某平时为沈某、邓某提供杂树装卸劳务。2023年4月22日,王某在工作过程中被杂树砸中导致受伤,事发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王某出院后就相关赔偿事宜与沈某、邓某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沈某、邓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各项损失共计5.7万余元。
承办法官许巧云通过翻阅案卷材料、电话联系当事人等方式认真梳理案情,发现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较为明确,具备一定的调解基础,决定在庭审过程中积极组织双方调解。
调解之初,双方各执一词,许巧云耐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一方面进行情绪上的安抚;另一方面以开庭审理的事实为基础,从情、理、法多角度向当事人释法明理,阐明双方各自存在的过错以及沈某、邓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经过沟通引导,双方当事人最终放下心中芥蒂,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协议签署后,沈某、邓某当场支付,争议双方当庭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沈某、邓某雇佣王某从事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王某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伤,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沈某、邓某应当对其提供劳务一方的王某在从事劳务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吴忆琼
供稿:庐江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庐江法院:他们当庭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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