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洋浦经济开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管理和招生秩序,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洋浦经济开发区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原则。
(二)公办民办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原则。
(三)统筹兼顾,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招生对象
(一)小学一年级招收截止2024年8月31日年满六周岁〔即2018年8月31日(含)前出生〕的本地适龄儿童。严禁招收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三、学校招生片区范围
(一)干冲小学:儒兰居委会、东临居委会、夏兰居委会、春鸣居委会(干冲片区)。
(二)洋浦二小:南便居委会、海勤居委会、新兴居委会、洋浦居委会。
(三)东浦小学(洋浦第一小学东浦分校):北至泓洋路,泓洋路往西至古盐田路(以南区域)
(四)新英湾小学(洋浦第一小学新英湾分校):西至开源大道,北至横八路,横八路往东至1号支路,1号支路往南至兴洋路,兴洋路往东至新英湾大道,新英湾大道往南至瑞洋路(横四路),瑞洋路(横四路)以南区域;南至泓洋路与开源大道交叉口区域。(幸福城、蓝领公寓二期、瑞洋花园、安泰小区、德馨花园(北区)、华泰豪苑、常乐花园、信立花园等)
(五)新都小学(洋浦实验小学新都分校):新都居委会、共鸣居委会、高山居委会、公堂居委会。
(六)洋浦第一小学
1、新英湾大道往北至兴洋路,兴洋路往西至1号支路,1号支路往北至横七路,横七路往东至至滨海路,滨海路往南至瑞洋路(横四路),瑞洋路(横四路)往西至新英湾大道范围内区域;(浦馨苑小区、阳光海湾花园小区、金港花园、港浦花园、凤鸣阅海、汉地花园)
2、洋浦经济开发区规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副经理等以上职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及D类以上高层次人才子女;
3、部队、消防、公安英模等政策优待人员子女;
(七)洋浦实验小学、洋浦第三小学:西至开源大道(北部湾大道),北至盘龙村,盘龙村东至环新英湾大道,环新英湾大道往南至横十三路,横十三路以南区域;南至横七路,横七路往西与1号支路交叉口,1号支路往北至横八路,横八路往西至开源大道,横七路往东至金浦路(新英湾安置新区(联排房)、海踢村、冠英村、七坊村、水流村、盘龙村、汇丰花园、滨海幸福城东区、新湾·沁园、蓝城海上潮鸣·蘭园),产城融合安居工程小区,同时根据洋浦全区小学学位情况统筹调配。(洋浦第三小学为洋浦实验小学教育集团校)
(八)三都学校:德义村委会、旧州村委会、颜村村委会、三都村委会、西照村委会、南滩村委会、漾月村委会、棠柏村委会(洋浦实验小学片区外区域)。
(九)洋浦中学、洋浦第二中学:面向全区招生,由洋浦中学组织实施,统筹安排。(洋浦二中为洋浦中学教育集团校)
(注:公办学校划片范围因规划布局、新建学校、人口及适龄学生人数、学校规模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四、报名材料
(一)片区内户籍居民
子女及父母是划片区域内户籍且有固定房产的入学对象。有多处房产的,以实际居住地房产为准。
1.子女随父母常住居民户口簿(港、澳、台、海外华侨华人可提供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证等相关证件,下同);
2.子女父母(法定监护人,下同)片区内的房产证(搬迁安置协议书、购房协议或有关证件)、购房发票或购房契税发票等。
(洋浦第一小学另需:报名时间开始前三个月迁入户籍并与房产地址一致,同时居住满三个月以上,提供父母名下的近三个月燃气、水电缴费清单)
(二)片区内购房人员。子女父母在划片区域内有购房并常住的入学对象。有多处住房的,以实际居住地房产为准。
1.子女随父母常住居民户口簿;
2.子女父母片区内的房产证(搬迁安置协议书、购房协议或有关证件)、购房发票或购房契税发票等。
(洋浦第一小学另需:居住满六个月以上,提供父母名下的近六个月燃气、水电缴费清单)
注:房屋规划用途应为民用住宅。商城、商场、酒店、铺面、作坊、工厂、仓库、写字楼、商住等加工、营业场所不作为居住地申请划片入学。
(三)外来务工随迁子女:
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外来务工随迁子女入学,须提供以下材料: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户口簿和身份证;
2.经商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
3.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父母片区内符合有关法规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一年以上,从2024年8月31日向前推算);
4.居住证(一年以上,以2024年8月31日向前推算)。
如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出学校学位数或不符合上述三类有关条件的入学对象,由市教育局或学校通过摇号或统筹的方式安排到其他学校入读。
五、招生工作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实行市教育局统一领导,各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的招生方案,具体负责招生。学校要安排公道正派、责任心和服务意识强的同志开展招生工作。校长要亲自抓。要采取科学措施,相互配合,共同确保招生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贯彻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三)招生工作的主体是学校,市教育局负责出台政策和协同有关部门行使监督职责,各学校要主动履职尽责,要有效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入学政策,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严谨推诿扯皮、迟报、瞒报等不作为行为。
(四)各校要严格执行海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留级和区内转学,严格控制学生无序流动,严厉查处虚假学籍。为促进洋浦地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各学校要控制起始年级班容量,严禁出现大班额,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确保义务教育初始年级不产生大班额,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出学位数的采取摇号的方式分流到其他学校。其他年级全面化解大班额。
(五)义务教育学校要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依法保障能够到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无法到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通过安排入读特殊教育学校、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六)落实对烈士子女和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以及高层次人才子女等优待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
(七)严格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各学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职责,健全控辍保学联保机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对控辍保学工作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通报,落实辍学报告制度和劝返复学制度。同时,加强教育关爱与帮扶,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八)严格督查检查,落实清廉教育部署,开学后,市教育局党委会同市纪委将组织对各中小学执行招生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招生规定、私自超计划招生、跨片区招生、买卖招生指标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市教育局成立招生入学工作督查组,对各学校招生情况持续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招生违规违纪行为,对发生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追究责任。
(九)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各校务必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促进洋浦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和谐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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