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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中小学招生!山西一地明确:这项材料不作为报名前置条件

日期:2024/7/1 2:16:34 浏览:

警惕,防止上当受骗。要设立热线电话,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四)规范学籍管理

各县(区、市)教育局按照全市统一要求,于8月28日组织实施城区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均衡编班”仪式,任何学校不得在小学六年内、初中三年内以重点班、快慢班、培优班、分层走班、实验班等名义重新编班。加强学籍动态监控,按规程做好学籍录入、接转、接续工作。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市)教育局要对照招生计划和录取名单,常态化开展学生在校情况检查。义务教育学校于9月30日前完成新生学籍注册(接续)工作。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招生部门整理汇总本年度招生录取情况,由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依据《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晋教基〔2019〕19号)接续普通高中学籍并依规进行管理。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确保“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坚决遏制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以及违规插班借读等现象的发生。落实“谁填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责任,突出综合素质评价记录的时效性、真实性,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学校,依法严肃追究校长责任。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已毕业的初中学生不得在义务教育学校复读,非晋中市户籍或学籍的学生不能参加初中学业水平报名考试。

(五)严肃执纪问责

各县(区、市)教育局要畅通中小学招生入学举报申诉受理渠道,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教育部“十项严禁”规定和省市招生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依据《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严肃追责问责,切实维护招生政策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约谈、警告、通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对违反招生规定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将违规行为纳入年检内容,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约谈、警告、通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罚款、减招、停招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方,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招生政策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努力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晋中市教育局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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