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4-03-27
拒绝欺凌
构建和谐校园
防欺凌促和谐
向霸凌说“不”
防校园欺凌
不要让青春成为眼泪
不要让前途毁于暴力
春暖花开季,少年相逢时。为深入推进校园法治教育,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校园欺凌,近日,永登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王婷和永登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火克娟前往永登县城关小学,开展“拒绝校园欺凌、共建平安校园”普法宣传教育专题活动。
活动中
王婷庭长以近期发生的校园欺凌典型案例为切入点,结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从“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的类型、校园欺凌的危害、校园欺凌的法律后果、如何预防应对校园欺凌”等五个方面,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现场问答互动的方式,强化了同学们对校园欺凌的认知与理解,告诫同学们必须引以为戒,同时要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鼓励同学们要对校园欺凌勇敢说不,依法进行自我防范。
火克娟主任结合现实中真实发生的校园欺凌案件,采用卡通动画的形式与现场学生进行互动交流,生动活泼地向师生分析了校园欺凌中“施暴者”、“受害者”、“协助施暴者”、“保护者”各个角色的定义及其所起的作用,告诉学生校园欺凌不是小打小闹,要引以为戒,争做知法、敬法、守法的好少年。
防止校园霸凌发生
育人以法,润物无声。下一步,永登县人民法院将不断丰富法治宣传教育形式,积极开展送法进校园、模拟法庭等活动,以能动司法织细织密未成年人法治保护网,让他们在法治阳光下茁壮成长。
部分与校园欺凌有关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1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
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2
第三十九条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
第一百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
第二十条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抵制校园欺凌
让每个孩子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
告诉孩子们
不做霸凌者,不当受害者
也不要做冷眼旁观者
让我们共同努力
对校园欺凌说“不”
愿所有童年和青春都能被温暖对待
原标题:《【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拒绝校园欺凌共建平安校园——永登县法院联合永登县检察院赴永登县城关小学开展普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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