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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3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8/17 16:46:03 浏览:

、学历、体检和教育教学能力等认定条件的审核把关,认真开展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查询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教职员工准入信息查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教〔2022〕8号)和《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从业人员信息查询办法的通知》(晋未保办发〔2022〕6号)等文件相关要求,严把教师入口关。

(三)严格教师资格证书征订发放管理

各市认定机构要加强教师资格证书征订和发放管理,加强机构工作人员教师资格证书使用培训,杜绝非正常损耗。对同一批次内因打印错误、补换发和重发等原因征订证书累计超50本的,需向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对因管理不当造成教师资格证书损毁、遗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认定机构应在5月20日前对第一批次申请人做出认定结论,在6月30日前对第二批次申请人做出认定结论,在10月30日前对第三批次申请人做出认定结论。根据认定结论,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认定数据确认和证书编号,向认定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和加盖公章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各市认定工作结束前将《2023年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单》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证书申领与发放均以“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已生成证书编号的数据为依据,不以预估认定人数为依据。各市要向所辖县(市、区)认定机构明确证书申领与发放要求,核实证书发放数量,监督证书发放过程,减少耗损和留存,杜绝流失。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执行。

(四)严格规范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管理

各认定机构要将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人员信息及时录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严格审核机构录入限制库的人员信息,重点核查信息填报是否准确、行政处罚材料是否上传完整。对不及时录入限制库相关信息或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录入限制库信息错误的机构,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加强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管理

各市认定机构要加强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全市范围的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部署和政策学习、系统使用培训工作会议,统一政策口径和工作要求,提升各认定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管理水平。机构人员岗位调整的,要做好业务交接管理,做好工作衔接。各认定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确保工作时间咨询电话有接听、咨询邮件有回复。

(六)强化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使用

各认定机构要加强内部规范管理,强化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防范意识,不得向公众透露机构登录信息系统网址、系统操作手册等内容,不得随意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教师资格数据,加强信息系统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信息泄露,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信息安全。落实系统使用人员备案管理要求和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数据和信息系统使用安全。

各认定机构务必在认定工作开始前,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准确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人员姓名、手机号码、办公电话等信息。

(七)严守工作纪律做好监督检查

各市认定机构要严守工作纪律,加强对本市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慎重处理,不得擅自突破政策。

附件:

1.山西省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2.山西省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山西省教育厅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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