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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

日期:2023/7/19 9:19:15 浏览:

为提高监督效果,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向福清市人民政府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市政府牵头,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通过落实责任主体和设定绩效考核指标等方式将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落到实处。检察建议发出后,福清市人民政府会同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召集相关街道(镇)、教育、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举行圆桌会议,制定联合执法方案,针对无证幼儿园选址布局、消防设施、校车营运、设施配备不达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与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同时明确各部门具体分工,全程监督联合执法进展。经整改,福清市教育局及相关街道(镇)回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3家经整改后符合办学条件的幼儿园已申请并取得办学许可,13家整改后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均已取缔关停,原在园幼儿已妥善分流至附近公办幼儿园或有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定期走访、了解、调查无证幼儿园取缔后是否有反弹现象,并建议福清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

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既推动消除了幼儿园安全隐患,又妥善解决了幼儿就读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此后,福清市未再发现无证民办幼儿园,政府部门持续推动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公办幼儿园学额比为66%,较2017年上升6个百分点,全市普惠学额覆盖率达92.62%。

【指导意义】

(一)教育服务场所存在安全隐患,行政机关没有充分履职的,检察机关可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照顾、看护等职责的教育服务场所,明知不符合办学条件,存在安全隐患,仍向未成年人开放,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面临风险,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充分履职,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犯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

(二)不同层级人民政府和多个职能部门均具有与涉案事项相关的法定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向能够发挥统筹作用的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相关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未依法完全充分履职导致公益损害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履职。为提升监督效果,可以向能够发挥统筹作用的人民政府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调度,形成治理合力。

(三)检察机关应当建议行政机关采用有效履职方式,推动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实质性解决。行政机关对安全隐患无法消除的教育服务场所依法取缔关停时,检察机关应当建议行政机关疏堵结合、分类治理,根据未成年人及家长实际需要妥善安置受教育的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继续享有接受教育、照顾、看护、健康发展等权利,落实检察公益诉讼双赢多赢共赢理念。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现为2020年修订后的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第二十一条(现为2020年修订后的第二十一条)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144号)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校园周边食品安全 线索发现 跟进监督 提起诉讼

【要旨】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发现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消除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隐患,规范校园周边秩序,是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的重点领域。对于易发多发易反弹的未成年人保护顽疾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在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持续跟进监督,对于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全面、充分履职的,应依法提起诉讼,将公益保护落到实处。

【基本案情】

2018年秋季学期开学后,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民族小学等7所中小学周边存在流动食品经营者占道制售肠粉、炒粉、油炸土豆、奶茶等食品,供周边中小学生食用的问题。流动食品经营者在未依法办理食品经营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车辆为餐饮作业工具,未配备食品经营卫生设施,未按规定公示健康证明,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所售卖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同时占道经营行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调查核实和督促履职

2018年9月,检察机关接到人大代表和家长师生反映,沿河县民族小学等学校周边存在流动食品经营者以车辆为餐饮作业工具,违法向未成年学生售卖食品的现象,影响未成年人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和校园周边秩序。获取该线索后,沿河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认为:流动食品经营者未经办理经营许可或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即以车辆为餐饮作业工具进行食品经营活动,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沿河县市场监管局怠于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食品经营者在中小学校园周边占道经营、制售食品的行为形成多发乱象,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遂决定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予以立案。

9月13日,沿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沿河县市场监管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城区学校周边的流动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11月12日,沿河县市场监管局书面回复称,已取缔了所有学校周边以车辆为餐饮作业工具的食品经营活动,对校园周边环境联合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对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沿河县市场监管局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虽采取了取缔、劝离等措施,但食品经营者以流动作业方式在校园周边向未成年学生制售食品的问题仍时常反弹,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犯状态。

(二)诉讼过程

2019年8月8日,沿河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向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沿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城区校园周边无证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判决沿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城区校园周边无证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履行职责。

12月27日,思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沿河县市场监管局辩称,其不具有划定临时区域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的职责,无直接管理流动食品摊贩的职权。沿河县人民检察院答辩指出,食品摊贩是食品经营者的类型之一。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内容,不应因食品经营者无固定经营场所而放松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及市场监管局“三定”方案等规定,市场监管局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指导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和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的职责,对违法情形应当由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等。2020年8月1日,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沿河县市场监管局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沿河县人民检察院持续监督判决的执行,并促成沿河县人民政府牵头制定《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组织沿河县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加强法治宣传,划定经营区域,引导流动食品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规范经营。该县中小学校园周边流动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和生活得到保障,校园周边环境秩序和交通安全得到有效治理。

【指导意义】

(一)全面正确理解“履职中发现”的含义,多渠道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既可以在办理其他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也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转交、新闻媒体反映以及法治副校长送法进校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参加未成年人保护联席会议等渠道发现。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注意拓展未成年人保护案件线索发现渠道,通过依法履职,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工作重点。食品安全事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消除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隐患,维护校园周边秩序和交通安全,是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工作重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充分履职,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侵犯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分析研究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合理确定监督对象,以促使全面履职、有效整改。

(三)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应当持续跟进监督,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于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等易发多发易反弹的未成年人保护顽疾问题,检察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后,要持续跟进落实。行政机关根据诉前检察建议采取了监督管理措施,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犯状态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或隐患尚未消除的,要结合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履职条件、履职方式、履职效果等进行综合分析,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充分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第二十一条(现为2020年修订后的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145号)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社会支持体系 综合治理

【要旨】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易滋生违法犯罪,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推动行政机关落实监管措施。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作用,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江苏省溧阳市所辖市区及农村地区部分网吧存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问题。有的网吧未在入口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有的网吧经营者在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时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并核对年龄,有的网吧经营者发现未成年人进入后,仍然使用成年人身份证帮助其开户上网,家长多次反映但未能得到解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9年11月,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孟某某盗窃案中发现,溧阳市辖区内多家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部分未成年人甚至通宵在网吧上网。溧阳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发放120份调查问卷、调查走访全市所有58家网吧等方式,全面了解辖区内未成年人随意进出网吧的数量和比例,发现120名受访未成年人中曾随意进出网吧未受制止的占32%。未成年人出入网吧影响身心健康,易沾染不良习气,甚至滋生违法犯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互联网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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