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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小学划片方案公布7所热点学校落户时间截至7.10

日期:2023/6/22 8:44:53 浏览:

海沧区发布小学划片方案,片区招生对象落户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10日。

学位紧张的学校有7所,包括有:厦门海沧延奎实验小学、厦门市海沧区北附学校、厦门外国语学校海沧附属学校、厦门双十中学海沧附属学校、厦门市海沧区天心岛小学、厦门市海沧区第二实验小学、厦门市海沧区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学校。

划片一览:

原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益,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3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发〔2023〕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海沧区实际,现就海沧区2023年秋季小学招生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招生原则:

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的户籍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坚持积分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

招生对象:

海沧区户籍或居住在海沧区的非海沧区户籍、符合招生报名条件要求的年满6周岁(即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儿童。严禁违规招收未及龄和超龄儿童入学。

报名时间:

海沧区户籍适龄儿童[含两一致、拆迁户、集体户(含寄户、挂户,下同)],符合政策规定的香港、澳门、华侨、外籍适龄儿童,以及享受政策性照顾的人才、军人、公安、消防救援等人员子女

网络报名时间为6月9日-6月16日,户籍适龄儿童现场补报名时间为7月9日、7月10日(已在网络报名成功且审核通过的,无须到现场补报名)。

网络报名方式: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或公众号厦门i教育。

6月17日-7月10日期间户籍新迁入海沧区的适龄儿童可于7月9日-7月10日至海沧区教育局进行补报名。

海沧区户籍适龄儿童具体注册时间由录取学校通知,注册时应提供的材料:

1.《海沧区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原件(由各街道授权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发放);

2.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即适龄儿童与父(母)同册的海沧区居民户口簿;

3.预防接种证明原件(注册前至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预防接种证明,如有漏接种的应及时补接种)。

符合积分入学报名条件的非海沧区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17日-4月26日。网络报名方式: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或公众号厦门i教育。

海沧区户籍片区招生对象入学办法

一)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

优先招收片区内符合条件的海沧区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招生片区由海沧区教育局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片区招生对象的界定

1

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一方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片区内的房产是实际住所)。

2

片区招生对象落户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10日。超过截止日期,并于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片区户口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提供家庭户口本、产权证明至海沧区教育局登记,届时由海沧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

海沧区学位紧张的学校(即厦门海沧延奎实验小学、厦门市海沧区北附学校、厦门外国语学校海沧附属学校、厦门双十中学海沧附属学校、厦门市海沧区天心岛小学、厦门市海沧区第二实验小学、厦门市海沧区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学校)片区招生对象除应符合两一致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适龄儿童的父(母)亲持有片区房屋产权的〔父亲或母亲在海沧区购置拥有50%以上(不含50%)产权的具有成套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下同〕。适龄儿童及其父(母)亲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2022年8月31日前入住,上一年或当年交房入住的新建商品房除外,下同)。

说明:适龄儿童的父亲和母亲产权比例相加,或产权具有适龄儿童的父亲或母亲显名登记的并与其祖父或祖母、外祖父或外祖母产权比例相加,超过50%以上的,均视同符合拥有50%以上的要求,下同。

适龄儿童的父(母)亲购买的片区房屋(持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的,且在片区外没有其他产权房,该住处为其实际居住地,实际拥有并与其适龄儿童在片区房产居住一年以上。

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父(母)亲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户口同册,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上述(1)-(3)条款,还应同时满足:同一套房产每六年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片区内的小学就学,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指的是实际居住和适龄儿童户口迁入片区时间均应满一年以上。对于2022年9月(含9月)之后交易的房产,六年一学位政策也适用于拆迁户及各类政策性照顾对象。

当片区招生对象报名数超出学位数时,按适龄儿童户籍落入片区日期排序录取(片区内无间断迁移的可合并计算落户时间);落户日期相同的,按父(母)亲购买的片区房屋的备案日期排序录取。学位紧张的学校由海沧区教育局根据每年生源摸底情况确定。

2022年起,试点开展多校划片,针对发布招生预警的学校(校区),优化统筹方式,海沧区教育局结合实际在可挖潜扩容的学校(校区)安排学位,供家长填报志愿,采取落户日期优先、遵循志愿的办法,按照平行志愿原则进行录取。有剩余学位的学校优先接收同一初中片区的统筹生源。

4

因政府拆迁需要造成的户口与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审核确认后,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在片区学校就学。拆迁户须于6月14日-6月15日至海沧区教育局(海沧区滨湖北二路1号海发社区1楼)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具体申请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5

各公办学校所在地的街道或街道授权的单位应于报名前一周向海沧区户籍适龄儿童的家庭发放《海沧区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监护人应于规定的时间进行网络报名或现场补报名。

因故不能如期网络报名者,应在接到通知书后3日内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而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海沧区教育局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由海沧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者,学校应及时上报海沧区教育局,由海沧区教育局及所在街道依《义务教育法》处理。

海沧区集体户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办法

学校优先接收片区内的两一致适龄儿童。海沧区集体户户籍适龄儿童按其落户海沧区的日期排序(海沧区内无间断迁移的可合并计算落户时间),并结合志愿填报的方法统筹安排。

一)集体户户籍适龄儿童落户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10日。

超过截止日期,并于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提供家庭户口本至海沧区教育局登记,届时由海沧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集体户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录取办法:

2023年秋季入学的集体户户籍适龄儿童,按照适龄儿童户口落入海沧区的日期排序,采取落户日期优先、遵循志愿的办法,按照平行志愿的原则进行全区统筹录取。

按照集体户户籍适龄儿童户口落入海沧区的日期排序,出现相同并列时,依据父母落户海沧区日期排序(父母双方合并计算),若按上述项目排序后仍相同的,则按随机原则排序。

在录取完两一致适龄儿童后,集体户户籍适龄儿童家长在海沧区尚有剩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填报志愿。但集体户户籍适龄儿童的父(母)亲已在海沧区购买产权超过50%以上的新建商品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并已在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因尚未交房导致无法实现房户一致的海沧区集体户户籍适龄儿童,网络报名后无须参与志愿填报,由海沧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集体户户籍适龄儿童志愿填报办法将于志愿填报前公布。

台湾、香港、澳门、华侨及外籍人员子女入学办法:

一)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适龄儿童

因家长在厦购房置业或工作需随父(母)在海沧生活,申请在海沧区入学的,于2023年5月10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厦门市台联公众号就学备案入口申报相关信息,经市台港澳办审核后,由海沧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海沧区入学的,分为以下四类:

其父(母)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海沧区教育局根据其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

其父(母)为厦门市非海沧区户籍的,应回父(母)户籍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入学;

其父(母)为海沧区户籍的,录取条件和办法参照其父(母)户籍所在片区学校的招生办法;

其父(母)既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厦门市户籍,申请在海沧区入学的,应满足父(母)近一年在厦务工、居住和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的年限满1年(含1年)以上的条件,并由海沧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三)华侨适龄儿童申请在海沧区入学

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侨办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由海沧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四)外籍适龄儿童申请在海沧区入学

经海沧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海沧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香港、澳门、华侨及外籍人员子女办理入学须于6月14日-6月15日至海沧区教育局(海沧区滨湖北二路1号海发社区1楼)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具体申请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享受政策性照顾的人才、军人、公安、消防救援等人员子女入学办法:

一)人才子女可申请政策性照顾入学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通知》精神,人才子女可申请政策性照顾入学。于2023年6月1日至6月21日关注厦门i教育公众号,进入热门应用入学一件事,通过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网上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志愿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统筹安排入学。

二)驻区部队现役军人、公安、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

按照《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5〕32号)等文件要求,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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