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5-24
实验小学搬迁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2023年第1号)
为有序推进实验小学搬迁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荆政办发〔2020〕12号)等相关规定,东宝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实验小学搬迁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实验小学搬迁项目。
二、征收范围
位于荆门宾馆院内的2栋房屋(具体范围以现场张贴的红线范围图为准)。
三、征收组织
征收主体: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荆门市东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荆门市东宝区龙泉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实施时间
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五、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六、相关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有关部门停止办理营业执照、水、电、煤气、网络、户口分户、迁入等手续,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东宝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
来源:东宝区人民政府
编发:尤小梅
审核:方丽荣
终审:吴东来
出品:九派通
报料:0724-2297655
邮箱:connect@jpt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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