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12-12
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邱文哲与被执行人刘纪豪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纪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为了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法律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纪豪,男,200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200009112532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湖滨路45号1排11号。
未履行到位的金额:968550.00元及利息等。
执行案号:(2023)豫1003执2600号
一、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纪豪下落或财产线索,经本院核实并使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对举报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比例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1783915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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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刘纪豪
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广彬、陈赞豪、付保琴、朱泰康、陈留申、尚书庆、于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赞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为了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法律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赞豪,男,汉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8711220017,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将官池镇枪杆刘村。
未履行到位的金额:59.29万元及利息等。
执行案号:(2019)豫1003执2782号
一、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现金5000元整。二、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经法院查实并将被执行人实际控制到位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现金5000元整。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17839122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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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陈赞豪
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学军、张小华、王松立、韩彦章、韩福亭、李彩平、闫群力、高梅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韩学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为了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法律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学军,男,汉族,1975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7503024519,住许昌市魏都区健发御园11号楼1单元。
未履行到位的金额:113万元及利息等。
执行案号:(2020)豫1003执2580号
一、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现金5000元整。二、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经法院查实并将被执行人实际控制到位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现金5000元整。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1783912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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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韩学军
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昌县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胡登举、肖彦霞、员绍卿、胡代红、贠根旗、孟丽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登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为了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法律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登举,男,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7601274152,住许昌市建安区灵井镇灵南村玫瑰园小区。
未履行到位的金额:90万元及利息等。
执行案号:(2020)豫1003执2671号
一、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现金5000元整。二、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经法院查实并将被执行人实际控制到位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现金5000元整。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1783912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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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胡登举
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爱玲、寇记鸽、许昌金辉置业有限公司、许昌继亚玻璃有限公司、王老虎、高万亭、寇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寇志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为了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法律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寇志刚,男,汉族,1969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6905257070,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蒋李集镇寇庄。
未履行到位的金额:900万元及利息等。
执行案号:(2022)豫1003执317号
一、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现金5000元整。二、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经法院查实并将被执行人实际控制到位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现金5000元整。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1783915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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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寇志刚
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闯、忽丽萍、刘根杰、方根凤、刘会欣、魏晓华、刘同欣、张秋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为了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法律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闯,男,汉族,1973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7305196512,住许昌县长村张乡长村刘村。
未履行到位的金额:119.8万元及利息等。
执行案号:(2020)豫1003执205号
一、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现金5000元整。二、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经法院查实并将被执行人实际控制到位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现金5000元整。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17839123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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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刘闯
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伟芳、陈保玲、刘桂芳、苏丽鹏、王留江、陈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伟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为了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法律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伟芳,男,汉族,1971年0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7102282154,住河南省许昌县邓庄乡马庄。
未履行到位的金额:63万元及利息等。
执行案号:(2021)豫1003执132号
一、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现金5000元整。二、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经法院查实并将被执行人实际控制到位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现金5000元整。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1783915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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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刘伟芳
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志敏、王军奇、宋莉红、王现军、王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军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为了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法律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军奇,男,汉族,1975年04月0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7504085110,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邓庄乡大罗庄。
未履行到位的金额:30.14万元及利息等。
执行案号:(2021)豫1003执907号
一、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现金5000元整。二、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经法院查实并将被执行人实际控制到位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现金5000元整。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17839123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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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军奇
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昊斯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双双、王辉锋、许昌县三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贺军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双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为了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法律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双双,女,汉族,1982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