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6-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精神,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3〕57号)》要求,根据《2023年蚌埠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意见》,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依法治教,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规范招生入学行为,保证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蚌埠市教育局相关招生政策,制订禹会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二)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入学原则。实行公办学校依据审定地址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办法,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在房产(或户籍)所在区域有公办学位。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全面推行“阳光招生”。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加大招生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以学校为主体,区教体局统筹”的原则。各学校依据学区划分范围,在统一时间,自主开展招生工作,区教体局统筹协调随迁子女、返乡少年、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零障碍入学。
(五)坚持便民、高效原则。以方便广大群众为目的,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科学合理设置招生入学报名工作事项和流程,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报名录取工作,全部通过“蚌埠市义务教育网上招生平台”实行网上报名录取。
(六)坚持市区学校招生区域划分相对稳定原则。城区学校招生区域确定后,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2023年北京师范大学蚌埠附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继续以公办学校实施招生入学工作。鉴于“蚌埠京师实验学校”相关证照正在办理中,2023年仍以“北京师范大学蚌埠附属学校(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对外进行招生宣介。2023年起北京师范大学蚌埠附属学校(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逐年取消寄宿制。不再为2023年秋季招收的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寄宿,继续为2023年秋季以前招收的在校生提供寄宿。
三、主要内容
(一)小学阶段招生
1.招生入学条件
(1)市区居民适龄子女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称:房产证)为主要依据,免试、就近入学。
①房产为普通住宅、居住类公寓(土地使用权70年)的业主适龄子女入学,享受学区入学政策。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蚌埠市义务教育网上招生平台”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小产权房、商务类公寓等业主适龄子女入学,如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市区无其他房产,且房产所在学区有空余学位,适龄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房产所在学区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可以在该学区入学;如其房产所在学区无空余学位,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入学。如果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市区有其他产权房,到监护人房产所在地对口学校申请入学。
③写字楼、仓库、车库、商铺等非住宅房,不作为学区对口入学依据。
④户籍在我区但无本市房产的,适龄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通过“蚌埠市义务教育网上招生平台”报名,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至公办学校就读。适龄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对口学校申请入学,如果自主申请入学有困难,可到区教体局进行入学登记,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2)招生入学年龄。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蚌埠市教育局招生文件精神,2023年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截至2023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各学校要做好引导工作,不鼓励不足龄儿童提前入学,严禁各学校超班额招收不足龄学生。
2.招生报名时间、形式和要求
按照市教育局要求,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继续实行网上报名录取。如遇房产或户籍信息有误等特殊情况可线下(现场)报名。
(1)公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新生网上报名时间:7月4日—7日。
区教体局在市教育局指导下完成义务教育学校网上招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学校要深入社区做好新生入学网上报名咨询、指导等工作。要加强服务意识,做好网上报名后台审核等工作,确保网上招生入学工作顺利实施。(网上招生报名操作办法见附件8)
(2)公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新生网上报名如遇房产或户籍信息有误等特殊情况,线下(现场)解决报名问题时间为:7月10日—11日。须携带以下材料: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产证;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或身份证;③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4.具体要求
(1)关注重点群体,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各学校尤其是乡镇中小学,要切实加强招生工作中对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的监控。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要履行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的工作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区教体局提出申请(延缓入学申请表见附件12),获批准后方可缓学。延缓入学期满,应及时入学,对应学校应及时接收。严禁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严格学位管理,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部分学位比较紧缺的学校,可实行在一定时间跨度内同一房产限定解决一户业主子女入学。共有唯一产权的业主适龄子女也实行在一定时间跨度内同一房产限定解决一户子女入学。具体学校、时间跨度等实施办法,均由学校根据班额情况制定并报区教体局备案。各中小学校要做好家长关于所购房产是否满年限的信息咨询。确保中小学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3)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及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二)初中阶段招生
1.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实行对口升学
初中阶段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和区教体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小学毕业生凭初中入学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口中学报名入学。(具体时间见附件5)
各初级中学要严格按照对口升学政策进行招生,严禁招收非对口小学毕业生。区教体局、学校在办理七年级学生学籍时,必须根据市教育局核准的七年级新生名单申报学籍。初中学校核对已经实际到校报到的七年级学生名单,和市教育局核准的七年级新生名单进行对比,指导未报到学生及时到校报到,核对实际不能到校报到学生情况并及时处置,特殊情况报教体局处理。杜绝小升初阶段生源流失,遏制辍学现象发生。
禹会区马城镇马城中学属于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可在禹会区马城镇范围内招生,并为有寄宿制需求的学生提供食宿条件。
2.公办初中学校跨学区招生入学
因家庭住址变更,依据现有房产申请跨学区入学的学生,可向所在小学领取并填写《2023年蚌埠市初中跨学区入学申请表》(见附件3),并附出生证、房产证、户籍证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小学进行初审合格后交原对口初中学校审核,审核通过的由所在小学交区教体局教育科,教育科汇总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由市教育局统筹就近安排到相应公办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入学。对监护人房产信息的核验由区教体局、学校利用不动产查询端口进行查询。
(三)返乡人员子女入学
户籍在禹会区的适龄儿童返乡就读,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本市市区房产的,直接到房产所在学区学校申请就读;没有房产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对口学校申请入学,如果对口学校有空余学位,须接收入学;如果对口学校没有空余学位,可到区教体局申请入学,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四)取消特长生招生
按照安徽省教育厅、蚌埠市教育局要求,已全面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类特长生招生。
(五)特殊群体子女入学
1.随迁子女入学
随迁子女实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实行“零障碍”入学,任何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凡持有禹会区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居住证、户口本以及出生证等材料报名入学。随迁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通过“蚌埠市义务教育网上招生平台”报名。有房产的到房产对口学校申请入学;无房产的,向居住证所在学区学校申请入学,如果有空余学位,须接收入学;如果无空余学位,可到区教体局申请入学,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公办学校入读。
2.残疾儿童入学
为切实保障盲、聋哑、智障等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对适合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学校要按照就近就便、优先安排的原则,接收其随班就读。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区教体局按照“一人一案”的要求,统筹安排,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服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学籍管理系统。
3.渔(船)民子女入学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渔民船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28号)和《关于做好我市渔民子女就学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蚌教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