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0-11-05
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入学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县区教育局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或者休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或者休学。各县区教育局要贯彻落实《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淮政办秘〔2017〕226号)精神,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局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各县区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各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调研分析学区内当年适龄儿童少年数和学位变化情况,当年适龄儿童少年新生入学情况,预估数据,及时向所属地政府预警报告,科学制定招生计划,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三)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免试、就近”招生入学原则,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组织学生入学,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学生入学,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学校要均衡编班,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严禁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划片”、“免试”招生入学原则。
(四)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公办民办学校实行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民办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教育局按照审批的办学规模下达招生计划,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县区教育局批准的招生计划,在审批地招生,招生简章及宣传材料经各县区教育局审查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淮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小学校招收本校教职工子女入学。
(五)合理划定学校招生范围。各县区教育局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依街道、路段、村组等,科学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和公办学校学区划分方案。及时通过网站、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入学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招生入学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各县区学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各中心学校辖区内的学校(县区主城区以外的学校,包含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由各中心学校统筹划分招生学区。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保障留守儿童住宿需求,落实留守儿童和随迁子女就学有关政策。
(六)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按照属地县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范围、对象招生。民办学校一律通过县区教育局网上招生,不得组织学生到校报名;不得跨市招生。如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全部直接录取;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统一通过县区教育局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入学。摇号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关监督措施。鼓励各县区在电脑随机录取过程中引入公证机构参与,向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电脑随机录取结果由县区教育局负责公布,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可回原对应的学区入学。民办一贯制学校中具有本市户口的六年级毕业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招生结束后各县区教育局要逐一核实民办学校班级数、学生数和班额等情况。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初中班额分别不得超过45人、50人。
(七)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各县区教育局和有关学校要严格学籍管理规定,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入学后,学校须在2020年9月20日前为其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不允许挂靠学籍,不得招收人籍分离的借读生和无学籍学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八)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必须按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核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自立名目另行收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借读费。享受义务教育保障资金的民办学校,应在收取学费时按照义保资金等额减免学费。
二、招生条件
(一)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一致,户籍地址与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地址一致(以下简称“两个一致”,房产是指完全房产,需正式交房入住,不包含分割房产);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后,房屋所有权人在一个就学周期内不得发生变更,同一套住宅房小学六年内(初中三年内)只安排一名学生入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外),学校每年秋季报名时进行核查。
(二)已入住新购房屋但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户籍地址与房屋新购住址信息一致,需提供已入住佐证材料、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的购房合同、正式销售发票或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证明材料。因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抵押房产证的,应提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信息室出具的抵押证明材料及房产信息档案。
(三)居住公房未参加房改、集资建房和自建住房未能办理房地产权证且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双方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信息为准)的住户子女就学,户籍地址与居住公房地址信息一致,经学校核实、公示无异议,视为符合“两个一致”。
(四)原房产在学区内、尚未安置的拆迁户且在本市无其他房产,户籍地为原房产地址且未迁出,需提供拆迁协议书、原有房屋所有权证、房产信息档案等原始证明材料,视为符合“两个一致”。
(五)对出生申报并随其父母一同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户籍处(户口无辖区外迁移、变动记录)的适龄儿童少年,且父母双方在本市无房产(提供证明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信息为准),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所在地入学。
(六)在本市无固定房产的孤儿按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七)对出生申报并随父母一同落户挂靠其他亲属户籍处,父母双方在本市无房产(提供证明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信息为准),参照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统筹解决入学问题。
三、报名办法
(一)小学一年级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
8月15日—8月17日报名
8月18日—8月25日核查报名材料
2.报名对象: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截止至2020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各县区不得超班额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学生,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向社会公开,规范办理,公告办法、流程和入学年龄的截止时间。市直小学入学年龄为当年9月30日前满6周岁。
3.报名流程
(1)家长(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报名材料,包括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经原接种单位查验后的儿童预防接种证等相关有效材料及所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各小学应将查验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入学的报名程序,认真依法落实该项工作,切实做好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
(2)各小学要主动联系辖区派出所和房管部门核查户籍和房产的真实性,采取入户调查、社区核查等多种形式,“一人一档”,逐一核对相关报名材料。
(3)市教育局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市直各小学新生的招生情况进行抽查比对。各小学要将所有学生的入学材料复印件存档,作为学生的纸质档案材料。
(4)各小学公示入学名单并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二)初中七年级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
8月15日—8月17日报名
8月18日—8月25日核查报名材料
2.报名对象:六年级全体毕业生。
3.报名流程
(1)家长(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报名材料,包括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有效材料及所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2)各初中要主动联系辖区派出所和房管部门核查户籍和房产真实性,采取入户调查、社区核查等多种形式,“一人一档”,逐一核对相关报名材料。
(3)市教育局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市直各初中新生的招生情况进行抽查比对。各校要将所有学生的入学材料复印件存档,作为学生的纸质档案材料。
(4)各初中公示入学名单并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四、特殊群体入学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为进一步方便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根据我市公办学校的布局和生源状况,2020年秋季,朝阳小学、淮海路小学、翠峰小学、市四中、市五中、相山路学校、桓谭小学、桓谭中学、市十一中等学校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西园中学在满足学区内学生入学需求的前提下,继续接收淮北市主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濉溪县要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学校。
无固定住房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和经原接种单位查验后的儿童预防接种证等相关有效材料。按照《相山区主城区部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划分》(附件2)规定,向相关学校提出入学申请,若登记报名适龄儿童少年数少于本校学位余额,由学校全部接收;若登记报名适龄儿童少年数超过本校学位余额,由学校在教育主管部门、公证机关及家长代表的监督下,通过摇号方式确认接收对象并予以公示。未被摇号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各县区教育局统筹协调,安排在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二)残疾儿童少年
1.报名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经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