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田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发出全县首份家庭教育令
【基本案情】
田某(女)与刘某(男)于2007年外出务工相识,2010年生育一个女儿,2012年又生育一对龙凤胎。因感情不合,田某起诉要求离婚。刘某在监狱服刑,三个孩子寄养在山东省某儿童福利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田某作为三个孩子母亲,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怠于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不利于三个孩子全面成长,属于《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应予纠正。2022年9月作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田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亲自抚养三个孩子,与其同住,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每周与老师沟通联系,关心孩子教育情况。发出家庭教育令后,目前三个孩子与田某生活在一起,在学校读书,法官走访了学校老师和三个孩子,征求其意见。2023年2月,法院认为田某与刘某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三个孩子自愿跟随田某生活,田某放弃抚养费,岁判决双方离婚,三个孩子由田某抚养。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法院参与引导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抚养义务,注重家庭教育,做好孩子的第一位老师,教育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本案中,法官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发现三个孩子寄养在福利院,不利于身心健康成长,于是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母亲亲自抚养、供其上学,在三个孩子有着落后,根据感情破裂的事实,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审核|张振峰
原标题:《鹿邑县法院发布八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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