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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7/20 23:33:13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05-26

北教基教〔2023〕15号

市招生考试院,市辖县区教育局,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全市教育大会精神,促进教育公平,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教规范〔2020〕2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23〕35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益。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户籍学龄人口、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入学,切实摸底排查年满6周岁适龄儿童的入学情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二)扎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县区各学校要认真落实控辍保学工作责任,健全“双线四包”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组织和劝返工作,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实时监测适龄儿童的入学情况,避免小学毕业生辍学情况发生。要会同乡村振兴部门排查更新新学年脱贫户适龄儿童少年名单,逐一做好教育安置,确保脱贫户适龄儿童少年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不失学辍学,推进控辍保学从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

    (三)统筹做好学位保障工作。各县区教育局要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21〕88号)要求,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学生数量变化的趋势,依据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以及当地群众的入学意愿,进一步优化中小学校布局,加大资源建设力度,在不产生大班额情况下,进一步扩大学位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就近入学需求。积极探索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制度措施,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允许同一父母的子女或同一监护人的监护对象同校就读,帮助家长解决多处接送孩子的实际困难,有效减轻多孩家庭负担。

    二、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北海市2023年秋季义务教育招生坚持“划片招生、电脑派位、免试入学”原则。

    (一)划定服务片区招生。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县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招生片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各县区要科学评估、审慎稳妥重新划分调整片区,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宣传解释工作。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实行单校划片招生;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稳妥实施多校划片、学区制形式,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

    (二)采取划定服务片区招生和随机派位招生相结合。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或书面通知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在人口集中或学位不足区域,要统筹考虑户籍、合法住所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义务教育入学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报名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学校,可直接安排入学;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限额的学校,要通过公开随机派位方式招生,按班额标准招满为止,其余生源就近安排到周边片区有学位的其他学校就读,切实保障入学机会公平。

    (三)采取公开电脑随机抽签方式招生。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招生,按学生所填报名信息与各中小学的招生数来定,由电脑随机抽签,直至抽完为止。抽签结束后,随亲到外县、外省就读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就读资格,空缺名额不得递补。

    所有公办、民办学校均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设定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任何限制条件,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不得采用考试、测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在入学报名、新生报到等环节组织任何形式的面谈,不得向学生询问任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类问题,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不得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不得将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三、严格规范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行为

    (一)合理确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每年要根据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制订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内生源数量、学校布局、办学行为等因素进行审核,正式下达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信息与招生简章必须要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不得擅自发布。发布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群众、违规招生等行为。各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的行政监督,如发现有违规招生的情况,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二)依法确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仅限在本县域范围内招生。审批机关为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区)招不满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招生,但不得跨市域范围招生。

    (三)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方式。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要落实公民同招工作要求,做到同步信息登记、同步报名、同步录取、同步注册学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家长指导下报读义务教育学校时,自愿选择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不能兼报。选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原则上限报1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擅自设定限制性报名条件。报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统一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托招生入学电子平台受理报名。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方式。实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录取。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全部报名学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系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开发或推荐,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要使用市教育行政部门开发或推荐的电脑随机录取系统。未被电脑随机录取的学生,如符合公办学校报名条件的可按照现行招生政策继续参与公办学校的招生录取。电脑随机录取过程应邀请公证机构、中小学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进行资格审核和公示后,可在招生计划内直接录取举办者子女、本校及所属单位在职教职工子女、配建小区居民子女,超过招生计划的,采取电脑随机录取方式录取。

    四、严格规范特殊群体和特殊类型招生工作

    (一)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随迁子女在本市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提供以下合法有效报名材料:户口簿(如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本,则须提供双方户口簿);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住所证明(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证明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务工证明(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要简化审核流程,以上材料只能减少、不能增多,不能随意提高入学门槛,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100%入读公办学校。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就读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随迁子女回户籍地就读的,由各县区教育局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合法权益。

    (二)保障留守儿童入学。重点做好留守儿童就学保障工作。各县区、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排查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情况,摸清底数。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名入学的留守儿童,要主动联系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督促其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三)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入学。要认真排查家庭经济困难特别是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帮助其做好报名入学工作。要全面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确保每个脱贫户适龄儿童少年不因贫失学、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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