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5-25
(记者王艳珅)5月24日,记者从宿迁市教育局获悉,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宿迁市发布了《2023年全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对宿迁2023年的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作出详尽安排。
宿迁市各地各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建立“一对一”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并全力做好劝返工作。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因其造成辍学,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等不可抗原因需延期入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宿迁市要统筹公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按照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部署要求,进一步调整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不断优化义务教育结构。要综合生源情况、学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科学编制和下达招生计划。要严格招生计划管理,认真落实热点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在指标分配时要将民办初中一并纳入考虑,指标生分配比例不低于热点学校统招计划的70%,并向农村初中、薄弱初中倾斜。坚持标准班额办学,起始年级要按省定标准班额招生,严禁起始年级出现大班额现象。
全市中小学划分中心城区(含市直、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宿工业园区和市洋河新区)和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四个招生区域。要严格落实“划区域招生,分区域管理”的要求,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义务教育学校涉及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要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施教区范围。公办学校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根据划定的施教区招收学生,民办学校面向所在招生区域招生。县域普通高中面向本县招生,中心城区普通高中面向中心城区招生。
依据国家、省市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规定,所有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按照“1+1”招生入学政策进行招生。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在网上报名平台上,根据学校报名条件选定1所所在施教区公办学校,可以再选择1所民办学校作为志愿,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符合施教区认定条件的,公办学校采取书面通知入学。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其初中招生在保证小学直升需求后仍有余额且多余名额少于报名人数的,进行电脑派位录取。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直升意愿超过初一招生计划的,面向校内直升意愿生源进行电脑派位录取。民办学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生源,不得跨区域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招录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被民办学校录取后不得放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一般不得早于6月20日、宣传时间在报名时间前1周内组织实施,具体时间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所有学校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所有学校不得违规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年报名。
宿迁市要全面深化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学校应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咨询电话、监督举报途径等相关信息。要规范报名信息采集。按照非必要不提供原则,不得要求监护人提供儿童少年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龄入学证明等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得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按照非必要不采集原则,可采集学生及监护人姓名、户籍、房产、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监护人职务和收入等信息。除统一使用的阳光招生平台外,不得使用其他App、小程序作为学校招生入学平台。加强网上报名操作培训,指导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通过网上平台报名入学,确保义务教育公民办学校全部通过网上报名平台同步招生。民办学校需要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的,一律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公证部门组织实施。
普通高中严格按照《宿迁市2023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宿招委〔2023〕1号)规定的考试录取办法招生,严禁违规招收线下生、跨区域招生。普通高中进行体育、艺术等特长生自主招生的,自主招生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3%,自主招生方案需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获奖运动员招生按照《宿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特殊群体招生工作的通知》(宿教办发〔2021〕2号)要求执行,支持宿迁中学开展创新人才培养、支持宿迁市第一高级中学探索强基人才培养。严禁举办以招揽优秀生源或“掐尖”为导向的各类实验班和试点班。
义务教育学校要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确保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普通高中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2号)精神,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同时,宿迁市要切实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有条件的地区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各地应依法对特殊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明确安置方式并予以落实。
此外,各地还要落实优抚对象子女、招商引资企业技术管理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入学政策。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优抚对象中考照顾加分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符合优抚条件的军人、招商引资企业技术或管理人才、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相关主管单位进行资格审定,履行公示等必要程序后,在规定时间向属地县(区、市各相关功能区)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地根据相关政策和区域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优抚对象提出就读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或需要市级统筹安排的,由市、县(区、市各相关功能区)教育主管部门会商,按照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学位,各地要切实保障支持。
宿迁市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均衡分班,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进一步加强初中起始年级均衡分班监管。各地各校要严格依据义务教育网上招生平台及中招平台录取的学生信息,及时录入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新生学籍注册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等信息一致。严格落实学籍管理有关要求,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同时注册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双重学籍”,不得擅自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接手续。
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县(区、市各功能区)级组织、学校办理”的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压实招生管理责任。要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在考试组织、招生录取和学籍注册等关键环节做到全程、全方位精准监管。市、县(区、市各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科学高效、公正透明的工作机制,确保中小学招生工作规范实施。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健全完善中小学招生录取、学籍注册、责任追究等制度,采取有力措施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各地各校要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隶属关系,教育行政部门要适时开展逐校排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市、县(区、市各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建招生纪律工作专班,加大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对于违规违纪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同时可给予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招生工作把关不严、监管不力、违规建立学籍的教育部门,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宿迁市各地各校严禁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科学引导广大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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