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7-27
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教规〔201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局属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告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学生;
二、困难类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括: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执行);(八)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三、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由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相互联动、协同完成。各级各类学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认定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四、认定流程
五、监督举报
区属各学校(幼儿园)要充分发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作用,原则上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政府或社会的资助时,要以认定情况为基础,从中选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学校应在重点、优先资助“特别困难”等级学生的基础上,按照资助项目和名额,参考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中评估的情况遴选资助对象并给予资助,对违规违纪资助的情况,将严肃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0469-4348345
原标题:《四方台区幼儿园及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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