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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集宁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23/8/17 3:46:56 点击:

来源时间为:2023-07-2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入园入学办理一件事指导意见》(内教基函〔2023〕31号)《乌兰察布市“入园入学办理一件事”实施方案》(乌教通〔2023〕15号)《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乌教通〔2023〕2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区纪委监委关于继续推进教育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区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确保集宁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均衡发展的原则

充分考虑城区建设规划、人口流动走向、人口居住密度等因素,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科学合理划分招生片区,向社会公布。在人口居住密集区域,通过集团化办学、强校带弱校等方式,缩小校际差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坚持相对稳定、适度调整的原则

学区划分在一定时间内具有稳定性,但生源数量却受棚户区改造、区域内搬迁、人口流动等因素影响。集宁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可在保持片区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依据学校招生计划适度扩大或缩小片区范围。不具备入住条件的楼盘和商铺、车库等非普通住宅不划分学区。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招生工作在集宁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阳光分班方案等信息向社会公布。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四)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

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乌兰察布市教育局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规定,实施“阳光招生、阳光分班”,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五)坚持联管联审联批的原则

深化入学方式改革,围绕“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次”要求,进一步推动信息技术与入学方式深度融合,优化精简审批流程,畅通“入学办理一件事”网上办理渠道,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领导,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成立集宁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义教招生领导小组”)。

组长:

贺润根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陈鑫区政府办副主任

高瑞区教育局局长

成员:许星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罗晔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孙海军区民政局局长

银云平区人社局局长

张文东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张鑫区住建局局长

王磊区卫健委主任

张满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局长

柳慧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何跃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宋鹏马莲渠乡乡长

王腾飞白海子镇代镇长

王璐新体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郭建东桥西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文华桥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栗冰新华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郭明元前进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辛维佳常青街道办事处主任

任建军虎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金巧兰泉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靳文轩区教育局副局长

朱志东区教育局副局长

吕峰区教育局副局长

樊瑞区教育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高瑞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区教育局各股室负责人和中小学校长。

四、主要政策措施

(一)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1.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按照教育部“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基本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入学办理一件事”工作,采取网上采集信息、网上核验、划片招生与电脑派位相结合等方式,统筹安排辖区内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入学。

2.严格入学条件。凡年满六周岁(2017年8月31日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必须入学。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或无能力入学的适龄儿童,监护人按有关规定,开学前持相关证明到片区学校办理缓学、送教等手续,批准后报区教育局备案。

3.规范招生方式。区属中小学根据本校学位供给及生源分布,采取单校划片、多校联片、电脑派位、划片与派位相结合和九年一贯制直升等多种方式,确保每一名少儿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学校的学位供给能力达到招生计划上限,仍无法满足划片区域内学生的入学需求时,通过电脑派位或统筹等方式分配到有学位的联片校。

4.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中小学要共同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宣传、排查、监测和劝返机制,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入尽入。

5.实施阳光分班。中小学全面实行“阳光分班”,公开分班过程、公开班主任及任课教师选配过程和结果。学校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家长代表监督分班和教师选配全过程。小学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

6.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1)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坚持“两为主,两纳入”的原则,健全以务工证明、居住证(或居住证明)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采取统筹或电脑派位等形式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区外就读的集宁区户籍小学毕业生返乡,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予以统筹安排。

(2)保障残疾、患病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安排中度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资源教室)就读;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开展送教上门服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监护人在开学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区残联和片区学校审查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备案。期满后立即入学。

(3)保障留守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入学。中小学校要将留守儿童、孤儿作为控辍保学和教育服务工作的重点对象,给予更多关注和关爱;要深入贫困家庭,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保障贫困学生入学。

7.支持人口调整政策,有效减轻家长负担,对二孩、三孩入学进行适当照顾。凡因学校划片发生变化而产生二孩、三孩不能与其在读兄(姐)分配同一所学校情况时,兄(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二孩、三孩安排在其在读兄(姐)同一所学校就读。实行派位录取、阳光分班的学校,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捆绑进行。

8.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

(1)坚持公办民办学校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根据本招生意见,制订本校招生工作方案(包括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招生时间等内容),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教育局备案。

(2)严肃政策纪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规定在“集速办”上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所在片区学校招生秩序造成冲击。

(二)严格执行优待政策

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集宁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实施细则(暂行)》等文件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由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优待政策,根据片区生源状况和家长意愿,在招生计划和班容量允许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入学。

1.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及其他类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提供单位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2.为集宁区经济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子女(提供集宁区人民政府的确认材料);

3.经认定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子女(提供人才分类评价认定证书或“人才绿卡”等材料);

4.近五年受区(县)级党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以上表彰的区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子女(提供教师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和荣誉证书);

5.获得自治区(省)级道德模范、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子女(提供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和荣誉证书)。

(三)严格规范学籍管理

1.及时注册学籍。区属中小学要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注册、校验、上报和变更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严格学籍管理。区属中小学要切实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执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人籍一致”规定,严禁中小学生借读。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不得在集宁区内转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教育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市、区纪委监委关于开展教育领域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全面落实“阳光招生、阳光分班”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加强招生宣传

区教育局、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平台及其他新闻媒体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的解读和宣传;要积极回应家长和学生的招生咨询,引导社会舆论,服务广大家长和学生,努力营造招生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做好报名指导

区教育局及各中小学校要做好网上报名指导、培训和演练工作。各中小学校要设置线下代办点,解决不熟悉手机、电脑操作流程的部分群众网上报名问题。

(四)严格核验信息

负责核验网报信息的教育、公安、不动产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和对接,实现家长报名“掌上办”“省心办”。

1.户籍材料核验。适龄儿童少年和监护人、房屋产权人户籍和关系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负责核验。

2.住房材料核验。

(1)自有住房信息。①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信息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核验。②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核验。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由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核验。④“其他住房证明材料”由相关单位负责认定并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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