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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小学划片方案公布7所热点学校落户时间截至7.10

2023/6/22 8:44:53 点击:
驻区部队现役军人、公安、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工作。此类对象须于6月14日-6月15日至海沧区教育局(海沧区滨湖北二路1号海发社区1楼)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由海沧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具体申请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非海沧区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非海沧区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参加积分入学。积分入学办法参照《海沧区2023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厦海教〔2023〕49号)文件执行。

工作要求:

一)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障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

如所在招生片区学位不足,将由海沧区教育局实施统筹安排入学。对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建议家长将其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学。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海沧区户籍适龄儿童,由海沧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接收学校,相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

二)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义务教育法》和《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送其按时入学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或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私塾读经班国学女德班等形式,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三)将招生入学和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纳入教育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内容。

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若材料造假一经查实,海沧区户籍适龄儿童一律视为非片区招生对象,由海沧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相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将被取消在海沧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四)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未经海沧区教育局批准,任何公、民办学校均不得提前报名和招生。各公、民办学校要认真执行海沧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招生规模。

五)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

对积极招收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且按规定免除学生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等费用的民办小学,根据评定等级按不同标准分别给予办学专项经费补助。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以及预收费、乱收费的民办学校,予以通报,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降级处理。

六)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

除特教学校按要求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学校都应接收片区内具有海沧区户籍并具有基本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确保三类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厦门市海沧区晨昕学校2023年招生方案另行公布)。

七)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

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班生额标准提供学位,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学位情况,按照积分高低、全区排名,遵循志愿进行录取。

八)加强招生服务工作。

各校要做好招生对象的审核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到注册等工作,并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咨询窗口,公布招生咨询电话,统一受理。各校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制定具体的招生方案和招生公告报海沧区教育局备案,并在报名前一周张贴并对外公布。

九)及时化解矛盾问题。

各校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及时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海沧区内小学间的问题由海沧区教育局裁决,不同行政区的小学之间的问题在协调后仍有争议的由市教育局裁决。

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

其他事项:

学校应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不得将小学招生与各种经济因素挂钩,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区教育纪工委和相关科室将强化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二至六年级转学登记办法

符合参加海沧区转学基本条件的户籍转学对象,手机关注公众号厦门i教育报名,并准确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转学登记时间为6月27日-7月7日和8月1日-8月4日,逾期未登记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组织补报名。集体户转学对象志愿填报办法将于志愿填报前公布。

二)二至六年级转学录取办法

原则上只招收海沧区户籍的学生(不含已在海沧区公办学校就读的集体户学生),优先接收两一致的片区招生对象。同一学校不同校区之间不互相转学,2022年9月(含9月)之后购房落户入学(转学)对象,同城区公办学校(见附件10)之间不互相转学。

符合两一致的片区转学对象录取办法

当两一致的片区转学对象报名数超出片区学校剩余学位数时,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落入申请片区日期排序录取,落户日期相同的,按父(母)亲购买的片区房屋的备案时间排序录取。当片区学校无剩余学位时,在海沧区民办学校就读及原就读学校在海沧区外的转学对象由海沧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已在海沧区公办学校就读的转学对象原则上不再进行统筹安排。

海沧区集体户转学对象录取办法

按照转学对象落户日期排序,结合志愿填报的方法统筹安排,录取办法参照本文第五大点海沧区集体户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办法中的集体户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录取办法。已在海沧区公办学校就读的集体户户籍学生不得申请转学。

三)

海沧区学位紧张的学校(即厦门海沧延奎实验小学、厦门市海沧区北附学校、厦门外国语学校海沧附属学校、厦门双十中学海沧附属学校、厦门市海沧区天心岛小学、厦门市海沧区第二实验小学、厦门市海沧区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学校)一年级入学及二至六年级转学须严格遵守同一套房产每六年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片区内的小学就学,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四)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若因新建学校片区划分而出现原有片区变化的,根据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安排入学,新校和原学校(或原旧址学校)的学生不得互转。

五)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如有未尽事宜,解释权归海沧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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